合同及补充协议保密协议书
合同及补充协议保密协议书
为明确双方对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发展,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1.1 “保密信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标明为保密或显然应予保密的具有商业保密性质的信息。
1.2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即获得保密信息方。
1.3 “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1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决不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2 接收方同意仅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员工、顾问、代理人或合作伙伴,且必须确保这些人士受到本协议的约,并且这些人士同意接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3 接收方同意仅在为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目的而必要的围内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4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的措和安全措,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3.1 如果接收方能够证明:
(1)该保密信息在接收方该担当保密义务之前已为接收方合法所知;
(2)该保密信息在接收方该担当保密义务之前已公开;
(3)接收方是通过合法渠道从第三方获得该保密信息,并无使用或披露限制;
(4)接收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等;
那么,接收方无需对以上情况下的保密信息泄露承担任何责任。
4.1 如接收方严重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披露方有权采取合理的措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接收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披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 接收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而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6.1 如双方一致同意止合同及补充协议,本保密协议自动解除。
6.2 本保密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而止,接收方仍须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为止。
7.1 本保密协议的所有修改、补充或者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共同签署后方可生效。
7.2 本保密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管理人员共同商定决定。
8.1 本保密协议中的任何一条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8.2 本保密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在解释本协议时不应作为其内容一部分。
本保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披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