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讨不来拖欠的工资,打工仔王某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讨要,而是采取了极端的方法泄愤,结果“受害者”变成了“施害方”,劳务纠纷成了故意伤害。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故事伤害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生于1990年的王某是湖南怀化人,2012年,他来到浙江省临海市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当油漆工。干了几个月,王某发现这里的工资发得不及时,有时候还少工资,为此,王某私下里对老板罗某颇有怨言。
2013年4月,王某决定离开汽修厂另谋出路,当时老板罗某让他等到顶替的工人过来再说,由于尚有工资1万多元未结清,王某只能答应。又过了4个月,王某觉得无法再忍耐,表示一定要走,并让老板结清工资。但是,老板罗某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王某认为罗某是故意不给工资,怨怼的情绪越积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