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详情,一起来关注下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公积金缴存政策
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具体规定如下:
1.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名下无住房但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一步核实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房屋坐落与名下拥有的房屋坐落是否一致。一致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一致的,不允许贷款。
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及以上的,不允许贷款。
5.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6.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指农村宅基地,下同),不计入住房套数。
二、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2、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3、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全额付款或转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转公除外),不允许贷款。
备注:本文由凤凰网房产台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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