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信用卡发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在未全额偿还到期账单金额前离开或无正当理由经营者未在到期还款日前予以提醒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倘使一个人欠信用卡款并逃往国外,他的表现构成逃废债,是违法表现。他在借款时与信用卡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偿清欠款。 他的逃避支付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好,涉嫌欺诈行为。
对此类情况,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采纳一系列手追究其法律责任。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在国内的财产。更为要紧的是,机构能够通过与境外律师合作,发起国际追偿程序,以继续追讨其在国外的财产。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逃废债的行为会对其信用记录造成长期作用。该人的信用记录有可能被银行机构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用系统。这将造成他在未来购买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面临极大的困难。
欠信用卡逃往国外是违法行为,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采纳一系列手追讨欠款。逃废债行为会严重损害其信用记录,对其未来金融服务产生长期作用。 我强烈建议各位对个人信用卡利用要谨,保障按期偿还款,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