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逾期承诺原则及其效力探析
民法典中规定的逾期承诺原则及其效力探析
摘要:逾期承诺是合同法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概念其在合同订立期间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本文从逾期承诺的定义、各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逾期承诺的效力等方面实行分析旨在对民法典中规定的逾期承诺原则及其效力实探析。
一、引言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研究的核心内容。在合同订立进展中承诺的有效性至关要紧。逾期承诺作为一种特殊的承诺形态其效力和法律地位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本文将从民法典中规定的逾期承诺原则及其效力实行探析。
二、逾期承诺的定义及各国法律规定
(一)逾期承诺的定义
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有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逾期承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某些起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在一般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各国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逾期承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各国法律不承认逾期承诺的有效性,将其视为一项新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此有较为灵活的规定。CISG第21条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假使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在往往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逾期承诺的规定
我国《人民合同法》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遵循一般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仍然有效。”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对逾期承诺采用的是较为宽松的态度。
四、逾期承诺的效力探析
(一)逾期承诺的有效性
1. 因客观原因引起的逾期承诺
在因客观原因引起的逾期承诺中,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依照多数情况下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这类情况下,逾期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
2. 因主观原因引发的逾期承诺
在因主观原因引发的逾期承诺中,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依照CISG第21条的规定,若是要约人毫不地口头或是说书面地将接受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逾期承诺与合同违约的关系
逾期承诺并不等同于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预约的表现。逾期承诺是合同订立期间的一个环节,其本身并不构成合同违约。假若受要约人发出逾期承诺后要约人接受该承诺,合同成立,但受要约人未按约好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合同违约。
五、结论
逾期承诺是合同法中一个要紧的法律概念,其效力和法律地位在各国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对逾期承诺采用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逾期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本文通过对逾期承诺的定义、各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逾期承诺的效力实行分析,对民法典中规定的逾期承诺原则及其效力实行了探析。在合同订立期间,当事人应该充分熟悉逾期承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注:本文为示例性文章,实际字数不足1500字。如需扩充,可对上述内容实行进一步论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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