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因被告张三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须要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以下为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三于2019年签订信用卡合同,协定被告张三持有某银行信用卡,并遵循合同约好的条件利用信用卡。自信用卡办理以来,被告张三一直正常采用该信用卡。
自2020年起,被告张三未能依据信用卡合同协定的还款日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张三欠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原告某银行在发现被告张三逾期未还款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法多次被告张三偿还欠款但被告张三一直未予以理会,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
被告张三未能遵循信用卡合同约好的还款日期偿还欠款,构成对合同的违约。依照《人民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好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纳补救措或是说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被告张三应立即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张三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被告张三应承担原告某银表现追讨欠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涵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1. 《人民合同法》
2. 《人民商业银行法》
3. 《人民民事诉讼法》
4.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三签订的信用卡合同。
2. 被告张三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
3. 原告某银行被告张三偿还欠款的相关证据。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本案的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张三承担。
本案诉讼时效为3年,自被告张三逾期未还款之日起计算。
1. 被告张三应立即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张三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被告张三应承担原告某银行为追讨欠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涵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原告某银行在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求被告张三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相应费用。敬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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