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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农场 违法征收上百亩基本农田 民不聊生!!!!!!

楼主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92号)等规定,应公布告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征土地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等,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居住地公开张贴;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青苗和土地附着物调查结果;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地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征收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在被征地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和村民集中居住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在被征地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和村民集中居住地张贴;村委会依据国土部门确实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确实参保对象并公示,报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村委会根据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并公示,发放征地补偿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第6条也规定“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地机构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协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述程序,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无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4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这不过是正当程序的最基本要求,明确征收的是哪些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权人是谁,听取他们对土地被征收以及补偿、安置的意见,现在这些程序均没有。
    而目前,村民们对征地具体事项一无所知,经村民向个别村干部一再询问,才得知台州市椒江区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建设村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2013年8月26日签订)征地面积是200亩,所谓的村民代表签字,不签字就要拆迁村民的违章建筑,在村民一再要求公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建议书,2014年1月23日,个别不诚实的领导干部拍着胸脯保证说有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文,但却迟迟拿不出来,2014年2月17日,个别领导干部才拿出所谓的批文,浙土字A2013-068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分别征地4.8、4.7、1.4公顷,但不肯出示这个批文,村民依稀看到这个批文是2014年1月27日审批的,天哪,难道先征地后有批文的,之前的征地显然是违法的,这明显是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行为。
    这跟小偷偷金店的黄金首饰有什么区别,小偷本来偷走了金店的黄金首饰,当他走出金店时却被金店工作人员发现了,这时,他拿出一万元钱说付了黄金首饰的钱,难道这不够罪吗,显然是构成盗窃罪,且是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可以从轻处罚。显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台州市椒江区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征地造成村民土地荒芜,直接财产损失巨大。
    目前对台州市椒江区农场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批文是:浙土字A2013-068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6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省政府对征地批文也存在问题:无权审批基本农田,程序严重违法。
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收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2012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建设村曾立了一块石碑,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四至范围图,台州市椒江区六塘至十一塘六塘(三甲街道)一分场建设村二分场八塘九塘(下陈街道)八塘九塘(三甲街道)十塘椒江海涂(国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啥时国务院可以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可以征收基本农田了。
    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征求农户们的意见。一个是报批材料中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值得商榷。《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第7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比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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